关于公布《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26

了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府决定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原太科村整体搬迁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本府委托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2026826日起至2026年924日)。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当面口头方式提出或者提交听证申请。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2026年9月24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附件: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收部门:鹰潭市信江新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1楼

人:张震宇,联系电话:0701-6311729   

电子邮箱1138995463@qq.com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

                         2026826日 

  

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及该区域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范围

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原太科村整体搬迁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夏埠街道太科村内剩余集体土地上房屋(含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第二条  征收目的

为了改善信江新区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是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具体事项委托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月湖区人民政府指定鹰潭市信江新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为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土地现状

经调查,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剩余未签约集体土地上房屋共3栋(处),涉及被征收人3户,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房屋所占土地均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主要为住宅、附属房、水泥坪、围墙等附着物,地上青苗包括零星果树、应季蔬菜等,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五条  被征迁房屋合法性认定

信江新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及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合法性以及被征迁人的安置资格共同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一)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及合法面积,凭宅基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有效证件认定

(二)被征迁房屋建房时未取得用地、规划批准手续,征收前也未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办理权属登记的,被征迁房屋可安置面积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1.被征迁房屋是太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且在2008年2月25日以前建成的征收前按要求先接受处理,再按本方案给予安置。

2.被征迁房屋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且在2008年2月26日至2010年6月7日期间建成的按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迁时符合建房条件的,征收前按要求先接受处理,再予以产权调换安置或者按房屋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人均50m²批建建筑面积结合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安置:a.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可批建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安置;b.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可批建建筑面积的按可批建建筑面积安置,多余面积按照框架结构420元/m²石混结构370元/m²石木结构290元/m²给予补偿;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批建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按房屋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的,按每户不能超过120m²占地面积给予安置:a. 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20m²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给予安置;b. 实际占地面积大于120m²的,按120m²占地面积给予安置,多余的面积不予安置,按照框架结构420元/m²、石混结构370元/m²、石木结构290元/m²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迁时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一律不予安置,自行拆除或者配合拆除的,按照框架结构420元/m²、石混结构370元/m²、石木结构290元/m²给予补偿。

③整体搬迁时上述未取得用地、规划批准手续的被征迁房屋,均能按本方案规定配置店面。

3.被征迁房屋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或者被征迁房屋2010年6月8以后建成的一律不予安置,自行拆除或者配合拆除的,按照框架结构420元/m²、石混结构370元/m²、石木结构290元/m²给予补偿。

4.《关于印发〈信江新区夏埠乡低坪杨家、低坪姜家、李家、塘边娄家、太科、山牌村整体搬迁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鹰信管字〔2021〕5号)实施之后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被征迁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迁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测量的,以新测量数据为准。被征迁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测绘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在在鹰潭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安置房的安置方式;被征迁人也可以自愿选择按照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男劳力折算商品房安置。被征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附件1规定相应房屋类别统一安置补偿标准给予建筑物补偿。同时,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67计算安置面积,再按安置面积3000元/㎡置换现金进行安置。

(二)被征迁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补偿安置,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被征迁人有二栋(含二栋)以上房屋的,必须捆绑在一起进行选房安置。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按每级100元/㎡标准结算(如混合结构调换框架结构的,补交100元/㎡;石木结构调换框架结构的,补交200元/㎡),并根据安置房设计户型面积分档情况,按安置总面积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房屋总面积40㎡,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20㎡(含2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1600元/㎡价格购买;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至40㎡(含4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3000元/㎡价格购买。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安置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160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电梯房设置楼层差价:电梯房楼层在20层以内的(含20层),价格以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为基准价,最底层住宅房以上设定楼层15元/㎡的楼层差价,顶层房屋价格与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价格相同;电梯房楼层在20层以上的(不含20层),价格以该栋房屋最底层住宅房为起步价,最底层住宅房以上设定15元/㎡的楼层差价,依次递增到该栋房屋最中间一层为最高价(最中间层为两层的,该两层同为最高价),再往上一层依次递减15元/㎡的楼层差价。

(三)被征迁人自愿选择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的,根据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征迁人有二栋以上房屋的(含二栋),必须捆绑在一起进行选房安置,每户房屋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房屋总面积40㎡,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含2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1600元/㎡价格购买;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在20㎡至40㎡(含40㎡)以内的,由被征迁人按3995元/㎡标准购买。被征迁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实际安置房屋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3000元/㎡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迁人自愿选择按男劳力折算商品房安置的,零星搬迁的房屋要与整体搬迁村的房屋捆绑安置,按以下政策模拟安置。

选择男劳力折算商品房安置的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18-60周岁男劳力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在其他村享受到村民建房待遇的除外),每个男劳力模拟安置一个120㎡宅基地,再按模拟出的120㎡宅基地置换200㎡的商品房进行安置(不允许置换现金)。男劳力本人无房屋,但其父母有房屋的,必须与父母捆绑安置。

第七条  店面补助

符合整体搬迁村的(所有土地征完、房屋全部拆完、土地全部净地交付完),按以下政策模拟安置宅基地配置店面补助。

1.模拟安置宅基地个数。

①按照被征迁住房合法占地面积每120㎡确定一个模拟安置宅基地:被征收户被征收住房合法占地面积120㎡(含120㎡)以上240㎡以下的,模拟安置一块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达到240㎡(含240㎡)以上360㎡以下的,模拟安置二块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达到360㎡(含360㎡)以上480㎡以下的,模拟安置三块宅基地,以此类推。被征收户的所有房屋必须捆绑计算。

②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劳力22—60周岁劳力数结合被征迁房屋占地面积模拟安置宅基地配置店面。

以上两种模拟安置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店面补助,但被征收人通过继承或者曾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除外,且只能按第一种方式。

2.模拟配置店面个数及店面置换。

①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每120㎡确定一个模拟安置宅基地,每个模拟宅基地配置一个45㎡店面。

②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劳力22-60周岁劳力数模拟安置宅基地的,结合被征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配置店面(男劳力本人无房屋,但其父母有房屋的,必须与父母捆绑安置):被征迁户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含120㎡)以下,有一个及以上男劳力的配置一个45㎡店面;被征迁户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不含120㎡)以上240㎡(含240㎡)以下,有一个男劳力的配置一个45㎡店面,有二个及以上男劳力的配置二个45㎡店面;被征迁户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40㎡(不含240㎡)以上360㎡(含360㎡)以下,有一个男劳力的配置一个45㎡店面,有二个男劳力的配置二个45㎡店面,有三个男劳力的配置三个45㎡店面,以此类推。

被征迁户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60㎡(含60㎡)以上120㎡(不含120㎡)以下,且家中只有这些房屋的被征迁人,配置一个45㎡店面。

③所有模拟配置的店面实行货币补偿,模拟配置的店面按6812元/㎡的标准置换现金进行补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要求

1.前期零星征迁的被征迁房屋,在村庄启动整体搬迁时,纳入整体搬迁安置,进行结算,互找差价。整体搬迁时还有房屋的,必须与零星征迁房屋捆绑安置。

①零星征迁实行了宅基地安置的,整体搬迁时,按照整体搬迁政策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或男劳力安置)与零星搬迁一个标准宅基地置换200㎡商品房(含宅基地多余面积1:1.67置换商品房)进行结算安置面积,结算出的安置面积按3000元/㎡进行找差。

②零星征迁选择了产权调换安置,整体搬迁时,改为男劳力安置的,按整体搬迁男劳力安置政策进行补偿安置。被征迁人房屋主体结构按附件1进行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结构差取消。零星征迁时安置的面积少于男劳力安置面积的,按男劳力安置标准补足;零星征迁时,安置面积多于男劳力安置面积的,多出面积由被征迁人按市场评估价3995元/㎡购买。

③零星征迁选择了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整体搬迁时,改为男劳力安置的,按整体搬迁男劳力安置政策进行补偿安置。零星征迁时安置面积少于男劳力安置面积的,按男劳力安置标准补足被征迁人安置面积。

④被征迁房屋属2008年2月26日—2010年6月7日期间建成的违法建筑,零星征迁时按不符合建房条件政策处理的,整体搬迁时符合建房条件,可以按符合建房条件的违章建筑安置政策给予安置,但其房屋主体结构参照《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劳力18—60周岁年龄的计算,以该村整体搬迁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作为计算时点(2021年3月20日)。

3.祖辈遗留房屋,共有的房屋原则上按权益人数平均分配计算各权益人的房屋面积,不准任意分割,如有异议须提供合法有效依据,再按提供的合法有效依据补偿安置。

4.房屋进行买卖的:①被征迁户本人将所建房屋或继承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整体搬迁时不能选择男劳力安置;②被征迁户在2008年2月25日以后购买其他被征迁户房屋的,购买的房屋面积不计入店面补助核算面积。

5.被征迁户离婚时将房屋进行分割的,在选择男劳力安置时,原夫妻双方进行分割的房屋要捆绑安置。

6.劳力安置与违章建筑符合建房条件安置的,在安置时购买面积按市场价购买,每户最多不能超过20平方米。

第九条  奖励、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奖励。

1.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以及搬迁封门的,按照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60元/㎡给予奖励。

(二)临时安置过渡费。

被征迁的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4元/㎡/月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补助。

2.选择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产权调换、男劳力安置的,其中:①选择安置房全部现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费;②选择安置房为期房的,在安置房交付时限24个月之内交付安置房的,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4元/㎡/月发放,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24个月的,24个月之后的按8元/㎡/月发放至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征迁人月过渡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③安置房部分是现房,部分是期房的,过渡费发放面积为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减去现房面积所得出的面积。

3.被征迁户选房安置时全部选择期房的,房屋拆除后,给予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2元/㎡/月奖励,奖励期限为24个月,在这期间安置现房(含一套现房)的奖励自动取消。

4.被征迁户选房安置时全部选择期房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外,在搬迁腾房时再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元/㎡/月标准发放6个月奖励。

(三)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800元,选择宅基地1:1.67置换商品房、产权调换、男劳力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计1600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迁的住宅房屋改作他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两年连续经营且被征迁时仍在经营的,仍按住宅房屋认定,但给予过渡期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20元/㎡/月补偿。

第十条  其他事项的征收补偿

1.涉及征收零星林、果木,建(构)筑物的,按照附件1规定的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2.被征迁房屋有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部分按照附件2规定的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3.在住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应季蔬菜,被征迁人应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腾房搬迁期限内进行收割,不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签约期限和地点、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签约期限:自《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太科村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施行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少于30日。

2.签约地点:鹰潭市信江新区夏埠街道办事处。

3.搬迁期限:房屋腾空搬迁的期限不少于15日,具体时间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予以约定或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

住宅房屋被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迁人,自愿选择保障住房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保障住房的被征迁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按照《关于印发〈信江新区夏埠乡低坪杨家、低坪姜家、李家、塘边娄家、太科、山牌村整体搬迁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鹰信管字〔2021〕5号)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授权委托书、产权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4.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对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5.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可免交与被征迁房屋主房等面积部分契税,超出部分的契税及其他费用由被征迁人承担;对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后,自签订协议后30个月内另行在鹰潭市区内购买的房屋,与被征迁房屋等价值部分可免予交契税。

6.被征迁人拒绝配合被征迁房屋测绘、清点、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清点、评估工作;被征迁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迁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迁人拒不按照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腾地搬迁的,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迁人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本方案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以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9.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区有关部门综合研判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1

一、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类别

统一安置补偿标准

备注

框架结构

标准房

420



统一安置是指安置房由政府统一建设

空壳房

320

混合结构

标准房

370

空壳房

270

石木结构

标准房

290


二、零星林、果木补偿标准

经济林木单位:元/株

棵型

品种

幼龄期

初产期

盛产期

衰老期

备注

茶叶

2

3

6

2


油茶

20

45

110

20

株高0.5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果树

25

80

200

60

葡萄

25

80

220

60

用材林木单位:元/株

主干胸径

品种

15厘米

5-10厘米

10-20厘米

20厘米以上

备注

杉树、松树、杨树、苦楝树等用材树及杂树

12

24

35

1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柏树、樟树、银杏、桂花树

24

90

180

300

棕树

12<1米

351-2米

602米以上

以树的高度为准


三、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红石围墙

平方米

80

从地面开始丈量(补偿标准已考虑墙基补偿)

家庭压水井

1700

含设备补偿,每户仅限口,多余的不予补偿。

家庭机井

3400

村公共水井

3400

内径小于1米

6700

内径大于1米

水泥晒场

平方米

75


室内谷仓

立方米

110


沼气池钢混

1500

每户仅限1座

简易猪牛栏

平方米

200


厕所

平方米

80

露天无顶盖

160

有顶盖

电杆

10米以上

1200

含电线

10米以下

900

硬化渠道涵管

内径1米以下

60

以长度计算

内径1米以上

80

块石护岸

平方米

60


坟墓

土坟1500/座,砖、红石砌坟墓2500/座,无主坟不予补偿。该补偿包括坟墓墓碑

粪池

800

每户仅限1座

蔬菜大棚

彩钢瓦大棚

平方米

35

以大棚所覆盖的土地面积计算

毛竹大棚

9

普通镀锌管大棚

17


连栋镀锌管大棚

55

3米≥棚肩高<4米

110

棚肩高≥4米

正在开采的红石场

平方米

9

非法开采和已终止开采的不予补偿

填土方

立方米

13


地基红石块

6

无合法审批手续,不予补偿

钢筋混凝土脚梁

立方米

1100

附件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普通地砖

100

厨台不含柜

m

200

地板

100

背景墙

200

花岗岩/大理石地板砖

120

内水电补偿

1500/户

油漆地面

10

10元/

水磨石

65

普通水池

400

涂料刷白

5

大理石水池

600

内墙乳胶漆

15

组合式水池

600

内墙面砖

60

浴缸

1200

花岗岩/大理石面砖

90

蹲便器

300

木板墙裙

100

马桶

600

墙纸

20

灶台

500

墙布

30

不锈钢扶手

m

120

外墙乳胶漆

20

铁扶手

m

100

喷砂

25

实木扶手

m

160

外墙面砖

70

水泥葫芦围栏

m

70

吊顶

60

贴琉璃瓦(㎡)

60

角线走边

m

30

围墙水泥粉刷

单面15

铝合金窗

120

双面30

不锈钢、铁防盗网

60

门头店招

60

窗套

m

40

简易棚

90

窗台石

m

70

现浇阁楼

200

窗帘盒

m

40

木阁楼板

100

雨篷

m

60

普通衣架

200

纱门

60

伸缩衣架

400

单面包门

200

升降衣架

800

双面包门

400

门斗/门楼

石木290

门套

200

石混370

玻璃门

400

普通避雷针

800

卷闸门

90

避雷塔

1600

铁艺/不锈钢大门

300

空调移机

200

防盗门

700

太阳能移机

200

入户双开防盗门

2400

有线电视移机

端口

100

固定橱柜

300

宽带移装

200

厨台含底柜

m

300

已批未建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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