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守护】零容忍!非法捕捞“黑手”江面落网

发布时间:2025-11-13


护好生态“高颜值”
催生经济“高价值”
为守护好辖区水域的碧水清波
深入推进“十年禁渔”的成效
信江公安立足“生态保护专项行动”
以“零容忍”的决心
对非法捕捞行为实施全链条、深层次打击
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守护青山秀美的信江画卷


近日,信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接群众举报,反映在辖区信江干流水域有人使用三重刺网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严重破坏水域生态。接报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连日研判、走访摸排,摸清了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基本脉络,祝某太、祝某兴两名犯罪嫌疑人随之浮出水面。

民警敏锐察觉到该两名嫌疑人行为谨慎,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遂循线追踪,逐步掌握了其作案规律与活动轨迹,并研判出二人可能再次作案。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民警迅速开展收网行动。

“大家再坚持一下,嫌疑人应该快出现了!”11月9日22时许,民警提前进入信江河域周边进行布控。经过数小时等待,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祝某太、祝某兴果然再次出现,驾船实施非法捕捞。待嫌疑人靠岸并准备用车转运非法渔具及渔获时,伏击民警迅速出击,成功将二人抓获,现场查扣船只1艘、刺网3副、渔获物60余斤。


经查,2025年8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祝某太、祝某兴多次在信江水域使用三重刺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累计渔获达3000余斤,涉案价值2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祝某太、祝某兴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

需要我们共同来维护

如遇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捞方法,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或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害的,侵权人需承担修复责任;未按期修复的,相关部门可代为修复并追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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