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4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和鹰潭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区农业农村和民政局决定从2025年1月17日至2月28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信江新区政务网特地开设“社会救助政策问答”宣传栏目,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解读及宣传,诚邀您的关注!
1.符合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持有本区户籍或在居住地1年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93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1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如何开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可以参照“单人保”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6、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7.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如果结婚了,其配偶也要签订家庭财产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吗?
需要签订授权书。一方面,要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财产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是否有超标的情形;另一方面,为核算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提供依据。
8.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哪些情况,其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如何领取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确认意见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上。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1)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军人转业安置费,见义勇为人员(含家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水库移民补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补助金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因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特别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其他方面奖励性补助。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等。
(4)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5)政策性农业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给自足务农所得。
(6)政府、社会给予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帮扶慰问款、医疗救助款物、住房补贴、危房改造补贴。
(7)因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8)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中,用于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缴纳费用按照职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推算。
(10)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础保险金。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